2014年8月11日星期一

破阵子 | 征收社会抚养费?荒谬!

破阵子 | 征收社会抚养费?荒谬!

2014-08-12 點此处藍字訂閱我 法治新观察

作 者 | 佚名

来 源 | 公众号文化现象与思考友情分享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退一步来说,假定生第二胎确实属于“多出生人口”,那么,丁克家庭连一个孩子也没有,为国家节省下的那部分“社会抚养费”,国家是否应该返还给丁克家庭呢?

第三,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移居国外的中国人给予奖励?

第四,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

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七,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个家庭有一儿一女,并且是先生女儿后生儿子,就不算“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个家庭也是一儿一女,只不过是先生儿子后生女儿,难道就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向这个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九,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5万元,则超生第三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10万元。同样是这个家庭的孩子,难道第三胎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比第二胎多一倍吗?

第十,社会抚养费究竟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计生委官员所说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社会抚养费”的荒谬之处,还有很多。例如,2010年1月13日《华商报》报道:近日,有媒体算出了姚明如超生需要缴纳的罚款。姚明和叶莉都是独生子女,而且叶莉已经29岁了,根据规定,他们生第二胎将不受限制。不过,如果再生第三胎就属于违法超生了。媒体引用上海的地方法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称“如果超生子女方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上海市的标准时,将按夫妻双方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2009年的《福布斯》排行榜上,姚明收入为3.6亿人民币,也就是说,姚明超生一个孩子就将缴纳10.8亿人民币的社会抚养费!”难道姚明超生的一个孩子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会占用价值10亿元的“社会公共资源”?

现在中国已处于超低生育水平,有必要适当提高生育率以缓解人口老龄化,不但不应该对多生孩子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且还应该补贴多生孩子的夫妇。这是因为,在把孩子抚养成人的过程中,家庭的投入是主要的,国家的投入只占很少一部分;

然而,当孩子长大成人并参加工作以后,对国家的贡献是远大于国家对这个孩子的投入的。也就是说,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父母抚养孩子是亏本生意,而对于国家来说则是赢利的。因此,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多数人都不愿意多生孩子,而国家则对多生孩子的家庭进行补贴。

建议:

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并退回过去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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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引用來源:法治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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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日星期一

冷漠就是罪恶的帮凶

慢有引力 (@junnydeng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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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希望別人對自己負責,然而絕大多數人不希望自己對別人負責。招遠事件,總有大部份說是政府的制度性過錯,是教育和法律失敗的結果,這點得到大家的一致認同(她被別人打死的,關我什麼事?)。可是當質疑圍觀者的袖手旁觀時,他們就說這是正常的。真的正常嗎?一種制度的形成是由社會群體狀態催生的,每個人都有不可避免的社會責任。到底是誰在縱容罪惡,催生暴政?面對無辜者被當場毆殺,居然還能說冷漠不是一種罪過?直接的冷漠導致罪惡得不到制止,這居然也是外因(暴政)造成的?眼前的殘忍居然也能承受,活該成為豬奴!

#一切跟我无关#

冰冷的棍棒
无情的凳椅
狠狠的砸向
一颗柔弱的灵魂

痛苦
哭喊
无助
悲恸。。。。。

我在淡定的围观
拍照
po this photo to Internet 

无人可以审判我的卑劣

这是共产多年的教育而已
仅仅是共产的错而已
跟我无关

all anything about me

我只是一名旁观者
死的是她
跟我何干

秃兽的残忍
邪恶的罪行
是他们的自己制造的
女子的不幸
血腥的场面
不是我所造成的
也不是我所能控制的

我特么的就来个围观
要么干脆阻止别人的围观
“没啥事,别看别看”

我心安理得的
宽恕自己
这是别人的事儿
死就死了呗
政府的错
暴政的错
跟我无关

我特么的就当
一头囤养的动物
这不好么
多逍遥
死的是别人
跟我无关

来点正义呗
我去骂骂政府
政府就是一只替罪羊
所有的事跟我无关
哪怕一地献血溅在我面前
我可以视而不见
哪怕痛苦的分贝撕裂我的耳膜
我可以充耳不闻
一切跟我无关

死就死了呗
一切跟我无关

我特么的就是一头猪
一头特么的死猪
特么的一头死猪
一切跟我无关!


#端午记#

长歌当泪掩向
悲恸欲哭莫闻
有女遭此一劫
莫恨莫恨

叹
恸恸神州
无一男儿
哀
非吾所事
活该活该

不闻明月何时至
只道屈子今逝时
悲呼
都特么死猪

2014年4月23日星期三

微信群內對#小孩在香港街頭便溺事件#的評議

注:內容全屬本人發言,不涉及群內成員私隱。

我講一句:香港人在驅蝗行動(行為)上越來越缺乏包容和愛心,如果連幼童的感受都不理會一下,那麼我也會對香港表示失望。換我是當時在場者,我只會上前對其父母勸導一下:“這樣隨街便溺是有失斯文的,請尊重一下香港。”但我絕不會進行拍攝上傳,也不至於惡語相向。

大家平時時有沒有注意到一個問題?就是被拍攝者的心理影響,TA會不會感覺到個人的私隱被嚴重侵犯了,儘管當時TA的行為確實有過錯。

我跟※※ 私下也說過,我若然外出旅遊,我肯定不會選擇香港,這個城市缺乏的是一種整體包容心。很顯然我老慢也不是完美的一個人,我的個人行為不可能完全迎合所有香港人的素質要求。為了給我自己保留一點必要的面子,所以我不會踏足香港,儘管我也屬於自由行資格的大陸人。
 

唯一對香港嚮往的是六四和七一集會,那種場合能感受到一種夢想的感染力,一個社會凝聚力對個人精神層面的提升。然而,在驅蝗行動上,我卻看到了一種對大陸人的絕對抗拒,這顯然有違於民主精神中的“包容”。

在互聯網上,我了解最多的兩個城市,就是台灣和香港,而我親屬朋友中也相當一部分定居香港,相對來說,香港不會是我夢想中的烏托邦,而台灣,卻洋溢著一種“大愛無疆、寬容向上、平權共進”的社會氣息。

說真的,現在香港人好像在自己給自己畫一個小圈子,既排除大陸人的進入,也不去揉合外面自由社會的各個層面。逐漸表示失望。

獨立與否只是一種地理行政的歸屬問題,我並不會否定或認同,這只是一種必然進程。然而,人心無界,大愛無疆,不應該被這種“獨立”意識左右。

我並不是包容隨街便溺的行為,而是拍攝時可否避開小孩的面孔?或者不拍攝上傳發布?只在現場禮貌規勸當事父母?

大家說說,如果拍攝者的行為對小孩的心理造成影響(確實嚇哭小孩了),這點應該怎麼處理?既然是法治社會的香港,這點需不需要考慮?

其實我從來就沒有支持隨街便溺,只是反對隨意拍攝小孩,因為後者造成的傷害會更大。

為什麼認為別人是錯的,自己就一定是對的?拍攝者自己本身有沒有違法反而不去思考一下呢?
這件事情上,關鍵在於,幾位拍攝者無視幼童的受驚哭鬧,而繼續拍攝爭拗。

許多香港人目前都在否認歧視。但無可否認的是,他們缺乏一種對孩子的愛心,缺乏對一位情緒失控的母親的寬容,甚至缺乏一種人與人之間如何善意互動的交流能力。

香港既然是一個法治社會,首先一個問題:小孩在街上便溺是否違法?其二,拍攝者針對小孩拍攝的行為有沒違法?整個過程其實就是這兩個焦點所在。 理清這兩點,就可以證明誰是違法者。 法治的含義就是不能以個人主觀對事件作出對錯判斷,而是依據法律條文來認定事件性質。

年輕人崇尚自由,這點相當好,但不能因此忘記法治的觀念。 禮貌待人、尊重他人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更不應該把鏡頭對準露屁股的小孩,這在香港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