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

撂荒农田复垦开荒申请书

撂荒农田复垦开荒申请书 现有樟岗社区村民委员会牛渡头村牛一队社员邓少军,兹因以下情况,申请将牛渡头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下辖的,位于河察塱农田最末一处撂荒农田开荒复垦。现呈樟岗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作鉴批准。 复垦开荒申请情况说明如下: 一、河察塱该片撂荒农田自1982年建设三茂铁路三腰段(三水——腰古)以来,由于期间村集体农田调整所致,一直处于撂荒状态,无人耕种,导致撂荒时间长达四十余年。 二、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重新调整各地农村土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至2020年期间,作为牛渡头村民其中一名户主的邓少军才正式收到本家两兄弟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经邓少军检查及核算,由于以上四十余年内牛渡头村的土地调整次数频繁,导致原本属于农田范围的多处土地或被征用、或被侵占、或被改作它用,因而导致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下辖的农田份额大幅减少。以致分配至邓少军两兄弟本家的农田份额仅有(1.9亩+1.54)3.44亩, 四、而在1986年期间,牛渡头邓姚村由于村内人口增长所需,使用了牛渡头邓姚村所辖的门口田及塘头汪部分农田用作村民宅基地,因而导致村内农田面积再次减少;同样,在1995年期间,牛渡头邓姚村再次进行村民宅基地分配,将门口田及塘头汪剩余的大量农田调作至宅基地用途,因此,导致牛渡头村内出现各生产队村民非法侵占、非法买卖各生产队土地的严重问题,此情况一直以来严重影响当地的人居环境治安,造成了部分村民之间的长久矛盾。 五、由于牛渡头邓姚村门口田、桥头窦(又名大塘角)的农田耕地的历史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邓少军本家共3.44的农田实际能够用于耕作的面积仅有塱汪田2.28亩、自留地(四处地块合共482.7平方)0.724亩,共三亩农田可用于实际耕种; 六、2023年2月1日,由于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及牛渡头第三经济合作社召开村民会议,超过94%的村民同意将其村社所辖(20.3亩+230亩)共计250.3亩农田整体出租,而仅有四户(含邓少军一家)表示反对或弃权。但该农田出租事项实则上已经得到其时农业局各主管部门同意,因此该项农田出租事项既成事实,亦本属无再可争议之处。 七、然而,自该片250.3亩农田出租以来,邓少军本家所有的自留地、塱汪等两处农田依然存在由于灌溉困难而导致歉收情况,并且,由于出租给高要农投公司的230亩农田由于长期无人看管,樟岗村委会下辖的上禤村村民养牛户长期在该片农田内散养大量牛只,对邓少军本家的塱汪农田2.28亩曾造成实质的侵害,且经邓少军本人及村委会干部多次警告、劝导后,该养牛户仍不予悔改,因而造成对邓少军本家的农田造成长期潜在的侵害隐患,以及由此引发的邓少军家庭成员因此无法外出工作而造成的家庭经济收入严重下降的巨大社会隐患。 八、因此,之于以上众多事实,现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社员邓少军作为“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利人“身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六条“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及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全文,修缉本《撂荒农田复垦开荒申请书》,提交至樟岗村民委员会及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相关负责人,由其转达至上级各国土管理部门进行批复落实。 九、该片撂荒农田申请复垦详细情况说明: (1)地处河察塱农田末部,南靠杨梅山坡脚,东邻三茂铁路,为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自1949年土改以来村社集体所有,自1982年以来长久撂荒,土地证明文件为1949年牛一队土地册原始本(复件存于樟岗村委会及新桥镇政府农业经济办公室)。 (2)该片撂荒农田总面积约5亩左右,呈三角状,依据原有田界及高压电线架所设的实际情况,邓少军拟申请在该片农田内复垦面积约三亩左右,主要用于种植水稻及其它农作物,不得用于工业用途。 (3)复垦费用属于邓少军个人家庭经济自费投入,并非社会资本投资。复垦后的耕种收入所得为邓少军个人家庭经济收入。 (4)复垦后,该农田土地权属仍为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但可供邓少军家庭使用年限为______年,该使用年限由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作决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牛渡头第一经济合作社社员邓少军 身份证号码:441221197809202377 申请日期:2025年6月26日 复耕地块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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